就业歧视在法律上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
平等就业权保障
《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该条款确立了就业平等的基本原则,禁止用人单位以上述因素为由拒绝录用或晋升。
妇女就业保护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性求职者。
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该法进一步细化了平等就业权,强调用人单位需提供公平的就业条件和机会。
禁止就业歧视的具体情形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明确禁止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年龄、健康状况等不合理条件进行招聘。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若因就业歧视导致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严重者将面临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进一步强化了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用人单位因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名誉权时,需承担侵权责任。
就业歧视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形,如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如高空、井下作业等)。若用人单位以“健康原因”等模糊理由拒绝录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赔偿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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