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的标准主要依据就业形式、收入水平及社保缴纳情况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如下:
签订劳动合同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全职、兼职或劳动合同制用工。
缴纳社会保险
雇主开始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养老、医疗、失业等),是判断重新就业的重要依据。
个体经营或创业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
兴办经济实体并实现稳定收入。
公益性岗位安置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享受社保补贴。
稳定收入条件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连续从事三个月以上合法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签订标准 :北京、上海、广东等一线城市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社保缴纳标准 :多数地区以是否缴纳社保作为判断依据,未缴社保则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灵活就业人员 :如自由职业者,若满足稳定收入条件也可视为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金停发条件 :
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营业执照;
开始缴纳社保;
连续工作满半年且月收入达标。
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 :
若失业人员处于求职状态、灵活就业未稳定收入或因特殊原因无法立即就业,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重新就业或待遇期满。
不同地区对重新就业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建议失业人员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了解具体政策(如北京、上海的严格劳动合同要求,广东的社保缴纳标准等)。同时,重新就业后建议及时办理社保登记,避免影响后续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