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灯具执行标准主要涉及航行灯、白炽照明灯具等方面,具体标准如下:
号灯要求
桅灯 :安置在船首或尾部的白灯,显示225°水平弧内不间断灯光,前桅灯低于后桅灯,照距6海里。
舷灯 :左舷红灯、右舷绿灯,显示112.5°水平弧内不间断灯光,遮板涂黑且高度≥灯高,80米以上驳船需在首尾设置。
艉灯 :船尾白灯,显示135°水平弧内不间断灯光,照距3海里。
尾灯 :船尾中央白灯,与艉灯光弧重叠,照距3海里。
其他信号灯
拖带灯 :黄色灯光,其他特性与艉灯相同。
环照灯 :360°环照,需避免被桅杆等物体遮挡超过6度。
频闪灯 :闪光频率≥120次/分钟。
垂直间距要求
同一垂直线路上设置的号灯间距≥2米,号型间距≥1.5米,最低灯距船体≥4米。
基本要求
电源电压:AC127V或AC220V,频率50Hz或60Hz。
功率与亮度:需符合船舶照明标准,采用国家强制性认证。
性能指标
光分布:需满足航行灯的显色性和方向性要求。
防护等级:IP65以上,防水、抗震性能达标。
舰船用照明灯具通用规范 (如《舰船用照明灯具通用规范》):适用于交流/直流250V及以下电压的舰船照明,强调防潮、防爆等特殊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IMO)规范 :部分内容通过国内标准转化实施,如《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航行灯的可见性要求。
船用灯具需同时满足《GB/T 3027-2012》航行灯规范和白炽照明标准,确保灯光性能、安装位置及防护等级符合国际海事法规。特殊场景(如舰船)还需参考《舰船用照明灯具通用规范》等补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