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除灯具的清单套用,需根据具体工程类型和地区定额标准进行选择,具体说明如下:
普通灯具拆除
应套用建筑工程中 灯具拆除 的清单子目(如定额编码011613001),或市政工程中的 路灯安装 子目(如定额编码011613002),具体需根据工程性质和地区定额规定确定。
特殊设备拆除(如路灯、风扇等)
路灯:优先套用市政工程中的路灯安装子目,材料费按0计算,仅计人工和机械费(机械费×0.5)。
风扇、吊扇等:若无专用定额,可参考房屋修缮定额中的拆除子目,或套用市政工程中类似设备的安装子目(如移位、安装),材料费按0.1-0.3计算。
彩灯带等特殊装饰拆除
通常无专用定额,需按 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拆除项目 补项处理。
有修缮定额的地区 :直接套用修缮定额中的拆除子目。
无修缮定额的地区 :一般按安装子目的0.3-0.5倍计取费用(人工×0.3-0.5、材料×0.1、机械×0.5),或参考市政工程相关子目。
注意事项 :不同省份定额标准存在差异,建议以当地最新定额文件为准,结算前需通过书面形式确认。
若拆除后需安装新灯具,应分别套用 安装子目 ,并确保描述清晰。
对于大型工程或特殊场景,建议咨询当地造价部门或专业机构,以确保定额套用的准确性。
以上内容综合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定额套用原则,具体操作中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