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规定,以下资产减值准备在满足条件时可以转回:
存货跌价准备
当存货的实际销售价格或可变现净值回升至高于其成本时,可转回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贷款)
若应收账款回收前景改善,实际收回金额超过原计提金额,或贷款本金及利息得到偿付,可转回坏账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若公允价值回升且未通过损益转回,可转回原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当投资实际价值恢复(如未来现金流量增加)时,可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转回条件 :转回需满足资产价值实际恢复,且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原计提金额。
核算要求 :转回时需调整当期损益,不得转入资本公积。
不适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减值准备通常不可转回。
存货跌价 :出售时需同时结转跌价准备,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坏账准备 :核销后若收回,需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恢复。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会计准则和具体业务场景判断是否符合转回条件,并确保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