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抢夺罪的成立标准主要取决于财物价值及行为情节,具体如下:
基本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 1000元至3000元 以上,可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
特殊情形的数额标准
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使财物价值未达1000元,也可认定为“数额较大”:
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抢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财物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特殊期间抢夺的;
导致他人轻伤或精神失常的。
行为特征 :需采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式,使他人无法抗拒。
情节严重性 :包括多次抢夺、携带凶器抢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等。
基本刑罚 :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加重情节 :若涉及凶器、多次抢夺或特殊人群,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如抢夺20万元以上的财物,或多次抢夺并致人重伤,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没收财产。
不同地区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调整上述数额标准,但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注意 :若抢夺金额未达1000元,但存在上述加重情节,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遇类似情况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