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的产假天数如下:
基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休假 15天 。
特殊情形延长产假
难产 :增加产假 15天 ;
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
流产产假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15天产假 ;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天产假 。
部分地区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延长产假,例如:
西藏自治区 :生育三孩可享 188天带薪产假 (含国家法定产假),配偶享 30天陪产假 ;
海南省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可享 188天产假 (含国家98天+3个月延长);
北京市 :正常产假为 90天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1个增加15天。
晚育奖励假 :部分地区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后申请延长假期,例如上海“生育友好岗”提供弹性工作安排等支持。
国家法定产假为 98天 ,但具体天数可能因地区政策、生育情形(如难产、多胞胎)而延长。建议生育女性提前咨询单位了解当地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