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类型主要根据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和承担责任的顺序进行划分,具体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定义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特点
保证人享有 先诉抗辩权 ,即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的是 补充责任 ,仅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处理前可拒绝履行。
定义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的保证方式。
特点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 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无需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承担的是 主债权人的直接责任 ,与主债务人共同构成债权保障。
一般保证与特别保证 :一般保证是依据保证人地位划分,而特别保证是依据保证方式划分(即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合同形式 :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以上分类及特点均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