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定义,外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外国货币
包括纸币、铸币等实体货币形式。
外币支付凭证
涵盖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邮政储蓄凭证等可转让的支付工具。
外币有价证券
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可在国际市场上交易的证券。
特别提款权(SDR)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储备资产,可用于国际清偿。
其他外汇资产
如欧洲货币单位(EUR)、外汇掉期合约等特殊资产形式。
广义上,外汇还包括一国持有的所有以外币表示的资产,例如:
外币现金(如美元、欧元等)
外币存款(如海外银行账户)
外汇基金(如货币市场基金)
外汇衍生品(如期货、期权)
以外币表示 :必须以非本国货币形式存在。
国际清偿性 :可用于偿还国际债务或支付国际收支逆差。
可兑换性 :能在国际市场上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
本国货币表示的资产 (如人民币存款)不属于外汇。
空头支票/拒付汇票 :因无法实际兑换,不视为外汇。
以上分类综合了《外汇管理条例》定义与国际通行标准,涵盖外汇的主要形式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