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产假天数根据军衔、婚姻状况及生育政策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基础产假
女军人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产假为 188天 ,其中包含:
国家法定产假98天
军队增加孕产假90天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基础护理假 :30天(适用于配偶分娩时)
探亲假合并 :若夫妻异地居住且男军人享受探亲假,可将探亲假与护理假合并休,总时长接近2个月
产假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军衔工资基数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
晚育优惠 :若女方晚育(25周岁后生育),生育第二、三个子女时,产假仍为98天,不享受额外增加产假
以上政策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确保军人家庭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