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的天数如下:
总天数 :98天
产前休假 :15天(非强制)
难产增加 :15天(需医院证明)
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流产产假 :
未满4个月流产:15天
满4个月流产:42天
产假起始时间 :从产前15天开始计算
特殊地区延长 :
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额外增加60-80天
新一线(如杭州、重庆):128-178天
西藏:365天(全国最长)
配偶陪产假 :
基础15天(国家规定)
浙江、江西等地升级至30天
黑龙江试行“弹性陪产假”(可拆分使用)
主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国家明确规定产假天数及各项假期。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延长产假,但需注意区分“基础产假”与“地方延长假”的适用范围。
以上信息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最新政策,实际执行中需结合具体地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