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集料筛分试验的取样数量需根据公称最大粒径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筛分前处理
试样需按规范缩取(如四分法),并在105℃下烘干至恒重,冷却后备用。
仪器设备要求
使用标准筛(如圆孔筛或方孔筛)、摇筛机及台秤,确保称量精度达±1g。
根据《T0302—2024 粗集料筛分试验》标准,试样质量与公称最大粒径的关系如下:
公称最大粒径 (mm) | 试样质量 (kg) |
---|---|
≤2.36mm | 8 |
2.36-4.75mm | 10 |
4.75-9.50mm | 10-16 |
9.50-16.0mm | 16-25 |
16.0-31.5mm | 25-40 |
31.5-53mm | 40-65 |
53-63mm | 65-110 |
63-75mm | 110-170 |
75-95mm | 170-250 |
95-100mm | 250-400 |
100mm以上 | 按需增加 |
试验次数要求
平行测定两次,结果差值小于平均值的20%时取平均值;若差值≥20%,需追加一次测定,取三次平均值。
试样代表性
避免取自料堆底部或顶部,应在不同高度和位置多点取样。
汽车或货船运输时,需从不同车皮及深度取样。
特殊情况处理
若集料含泥量或针片状颗粒超过规定(如T01-2005标准),需单独取样检测。
若粗集料公称最大粒径为53mm,根据标准其试样质量应≥100kg。若需进一步细分颗粒级配,可能需采用多层筛分装置(如三档筛)并增加总试样量。
以上数据综合了《T0302—2024》及《T0303—2005》等国家标准,实际操作中应优先参考最新版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