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需根据担保类型和法律规定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先诉抗辩权
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执行其财产,只有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才需承担补充责任。
责任范围
仅在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时,担保人需承担保证责任。
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已支付的债务。
无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全部债务,无需先追讨债务人。
责任范围
担保人需承担与借款人共同的责任,债权人可同时起诉两人。
追偿权
担保人履行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6个月内,超过期间债权人需先诉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同样适用一般保证的规定。
主合同无效的免责情形
若主合同因违法、欺诈等无效原因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可免责。
追偿时效
一般保证的追偿时效为2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若担保人被强制执行,需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若担保人承担了超出其责任范围的部分,可向债务人追偿差额。
建议 :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保证类型、保证期间及免责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