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物品可以用于抵押,但需满足合法权属和审批要求:
一、不动产类
房屋及地上定着物(包括农村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经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需依法取得)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二、动产类
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三、其他财产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批准)
依法承包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发包方同意)
珠宝首饰(如钻石、黄金)
四、限制条件
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的宅基地等不得抵押
公益设施(学校、医院等)
产权不明或被查封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明确列举可抵押财产范围,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