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的成员构成主要依据公司类型和股权结构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初始股东
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即通过出资或认购股份成为公司初始成员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后续股东
公司成立后,通过购买股份、受让股权等方式成为股东的个人或机构,均属于股东会成员。
股东资格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通过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如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或后续认购股份获得。
继受取得 :通过继承、赠与、股权转让等法律行为取得股东资格。
发起人股东
公司设立时参与股份认购的自然人或机构。
公开股东
公司成立后,通过公开市场购买股票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成为股东的个人或机构。
股东权益
所有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在股东会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代理人出席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需持有股东书面委托书。
权利与义务 :股东会成员有权参与决策、选举董事、监督经营等,同时需履行出资义务。
非法替代情形 :公司内部设置的“股东代表大会”若未依法登记或超越权限,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股东会成员的核心特征是“全体股东”,既包括初始投资者,也涵盖后续股权持有者,且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