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外汇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外币现钞
包括纸币、铸币等实体货币形式。
外币支付凭证或支付工具
涵盖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邮政储蓄凭证等可用于国际结算的文件。
外币有价证券
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可在国际金融市场交易的证券。
特别提款权(SDRs)
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储备资产,可用于国际清偿。
其他外汇资产
包括外汇存款、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
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货物或服务 (如出口货物)
仅当其以外币计价并用于国际结算时,才可能被认定为外汇。
空头支票、拒付汇票等非可兑换票据
因无法实际兑换,不视为外汇。
外汇的核心特征是“以外币表示的、可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例如,中国央行持有的美元储备属于外汇,而中国向美国出口的货物(以人民币计价)则不属于外汇范畴。
以上内容综合了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确保涵盖外汇的主要形式和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