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时,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 100%加计扣除 。具体要点如下:
应发工资
仅限企业实际支付并计入成本费用的 应发工资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需在成本费用中计提、列支。
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若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保中个人承担部分,因属于工资核算范畴,同样可加计扣除。
时间起点
从残疾人员入职并缴纳社保的 当月 起开始享受加计扣除。
申报时点
预缴申报时 不享受 加计扣除,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并申报。
排除项目
职工福利、教育经费、工会费用等非工资性支出不在加计范围内。
政策限制
无行业限制,但需满足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上岗工作等条件。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专指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直接研发人员工资)属于不同政策范畴。
总结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应发工资(含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100%加计扣除,预缴申报时不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