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股东类型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划分,具体分类如下:
自然人股东
指以个人名义出资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
机构股东
包括公司、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出资获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 :实际出资但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记载的投资者;
显名股东 :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创始股东 :参与公司设立、签署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的原始股东;
一般股东 :通过出资、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股权的股东。
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根据持股比例或影响力划分;
国家股与民间股 :国家股指国家作为出资者的股份,民间股为自然人或机构持有的股份。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需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出资额等信息,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股东不得对抗第三人;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益保护需通过合同等法律手段实现。
以上分类标准并非相互独立,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