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可用于担保的物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
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依法登记的不动产。
国有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单独或与其他财产一并抵押。
在建工程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可通过登记后抵押。
机器设备
包括生产设备、交通工具等可移动且价值稳定的动产。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存货类动产可依法抵押。
交通运输工具
车辆、船舶等流动性较强的动产。
财产权利凭证
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等可转让的债权凭证。
知识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可依法评估价值的无形资产。
股权质押
股份、股票等公司股权可作为质押物。
现金担保
抵押人直接交付一定数额的现金。
保证金
以特定财产(如银行账户)存入的保证金。
留置权
建立在占有基础上的担保权,如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留置。
保函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担保。
法律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如海关依法认可的权利、知识产权等。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如宅基地、自留地);
公益设施(如学校、医院);
争议或查封的财产;
法律明令禁止抵押的财产。
抵押需办理登记(如不动产抵押);
质押需转移占有(如动产质押);
不同担保方式适用场景不同,需根据债务性质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