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吸收合并的免税情形主要适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下是具体说明: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免税合并要求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例如,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合并通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资产和负债的税务处理
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原账面价值转入合并方,不产生转让所得,因此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应税合并 :以现金、非货币资产等有形资产支付合并对价,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损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税合并 :以股权支付为主(如发行股票),被合并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合并方需按原账面价值接受资产,可能产生递延所得税。
增值税 :通过合并转移资产、负债和劳动力时,若符合资产重组条件,不征收增值税。
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需缴纳契税,但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可能享受减免。
免税合并仅适用于特定情形,需符合税法规定,且需通过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商誉的计税基础在免税合并中为零,而在应税合并中按初始确认价值计算。
综上,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是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合并类型,可有效降低税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