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占有形式主要涉及动产质权设立时的交付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搜索结果,具体形式如下:
交付
交付是动产质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出质人需将质物实际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直接占有)或占有改定(如质押合同签订后质物仍由出质人占有,但质权人取得质物控制权)。
登记
登记是权利质权设立的必要条件,但动产质权一般通过交付设立,不动产质权则需办理登记。例如,股票、债券等权利凭证的质押需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移交与记载
移交 :指质物从出质人转移至质权人实际控制,但法律上仍由出质人占有。
记载 :仅涉及质权设立的书面记录(如质押合同、权利凭证记载),不涉及质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因此不产生质权效力。
质权与占有的关系 :质权以占有为前提,但占有本身不必然产生质权。例如,租赁物、借用物等占有关系不产生质权。
特殊情形 :对于某些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质权设立可能需办理登记或符合其他特别规定。
综上,动产质权占有的核心形式为 交付 ,而登记是权利质权的特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