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通过违规操作或隐性协议形成的债务。根据搜索结果,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违规设立融资平台公司举债
地方政府通过成立城投公司等融资平台,以公益性项目名义举借债务,但未完全纳入政府债务统计,实际由财政承担偿还责任。
违反法定程序的债务操作
例如安庆市通过变更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金额化债不实,或信阳市医院以采购药品名义违规贷款。
直接担保
地方政府为国有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若被担保方违约,政府需承担连带责任。
隐性担保
在PPP、政府投资基金等项目中,政府通过承诺保底收益、承担运营风险等方式形成隐性责任,但未直接列为政府债务。
回购协议
政府与金融机构签订回购本金或保底收益协议,形成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承诺保底收益
政府承诺对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收益进行保障,实际形成财政支出义务。
历史遗留债务
因国有企业历史问题或政府相关业务形成的、可能由政府兜底的债务。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债务
事业单位通过非市场化方式运营形成的债务,如融资租赁、垫资施工等。
担保外债 :地方政府为境外机构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务。
社保资金缺口 :政府财政收支不足以履行社保支付义务而形成的隐性负债。
财政隐性债务的隐蔽性主要源于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常见于融资平台运作不规范、PPP项目管理失范等领域。近年来,财政部通过强化问责机制,逐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责任边界,以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