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五种,具体适用场景和特点如下:
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或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担保法》第二条,保证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需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保证范围、期限等条款。
特点
需第三方参与,不转移财产占有;
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但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不动产(如房产、土地)或动产(如设备、存货)作为债权担保。若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特点
不动产抵押需办理登记,动产质押需转移占有;
抵押权设立后,债务人仍可正常使用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如车辆、珠宝)或权利凭证(如股权、票据)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物实现债权。
特点
需转移财产占有,权利凭证质押需办理过户登记;
质押物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质押范围。
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原材料),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特点
仅适用于特定合同关系(如承揽、运输);
留置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自动产生。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债权担保,若履行合同则抵作价款或收回,未履行则需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特点
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适用范围有限,通常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场景。
法律约束性 :上述方式均需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 :集团提供担保需注意担保责任范围、追偿时效等法律风险,避免因担保不当引发纠纷。
以上担保方式需结合具体业务场景选择,建议集团在提供担保前进行充分风险评估,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