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购进的灯具进项税额 不可抵扣 ,主要原因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113号)第二条明确指出:
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照明设备)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无论是否单独记账核算。
可抵扣范围
仅允许用于生产经营或销售活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如生产设备、原材料等直接用于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不可抵扣范围
包括个人消费、集体福利、非生产经营用途的固定资产,例如:
用于员工宿舍、管理部门等非生产性用途的灯具;
作为福利发放的礼品灯具。
用途判断 :需明确灯具的具体使用场景,若用于生产经营则可抵扣,否则需做进项转出;
会计处理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需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
若灯具属于企业固定资产且用于可抵扣项目,但未单独核算,则仍需按上述规定处理。
综上,灯具因分类为“建筑物附属设备”且通常用于非直接生产活动,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企业需根据实际用途合规操作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