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的规定主要涉及公司分配利润的条件、程序及税务处理等方面,具体如下:
可供分配利润
公司需存在税后利润,并且需先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股东会决议
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分配决议,未决议则无权要求分红。
其他限制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未分配利润,股东可请求分配;
分红需在董事会制订方案后6个月内完成。
董事会制定方案
设有董事会的公司需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股东会批准
方案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执行与救济
股东会决议生效后,董事会需在6个月内执行;若公司未执行,股东可起诉要求执行。
自然人股东
分红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年,可享受100%免征个税的优惠。
法人股东
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积金提取
利润分配前需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定向分红的限制
公司不得以“定向分红”规避按比例分配义务,除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违规分红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需将违规部分退还公司。
以上规定综合了《公司法》及相关税法,确保股东权益与公司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