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质权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定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处置该动产优先受偿。
设立要件
质押合同有效且出质人具有处分权
动产已交付给质权人
质押物具有财产价值且可依法变卖
质权人权利
占有质物
优先受偿权
收取孳息权(质权人仅取得孳息的质权,非所有权)
可质押的权利类型
证券权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基金份额与股权 :需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如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部分(需依法登记)
其他权利 :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
设立方式
有凭证的权利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无凭证的权利 :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某些特殊动产质权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设立,例如:
账户质权 :以金融机构账户资金为标的(需特定手续和约定)
收费权质权 :如公路收费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需依法登记)
动产质权通过动产交付或权利登记设立,涵盖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大类,特殊动产质权则需满足额外条件。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承担保管质物不善导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