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和环境管理要求,因排放污染物数量大、种类多或对环境质量影响显着,需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具体分类及认定标准如下: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超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超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太阳能光伏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业涂装等特定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可能产生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若管理不善可能污染地下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产生噪声污染且对周边环境或居民生活影响显着的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重点监管单位
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如尾矿库运营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场运营单位等)。
分类管理原则 :按受污染环境要素分为五类,同一企业可能同时属于不同类别(如既属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又属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筛选排放量限值 :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制定,需确保重点排污单位总排放量不低于区域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北京市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 :包括北京荷美尔食品有限公司(水环境)、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红门污水处理厂(水环境)等;
云南省2024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含88家单位,涉及化工、农业等领域。
以上信息综合了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规定及名录示例,具体认定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