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确认的情况,根据法律程序和债权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诉讼或仲裁程序确认
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提出异议时,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债权。例如,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时,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非诉程序确认
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查后的《债权表》无异议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由法院裁定直接确认。这种方式适用于争议较小、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形。
已确认债权
包括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的债权,以及经非诉程序确认的债权。例如,法院判决确认某债权为普通债权。
未确认债权
尚在诉讼、仲裁中的债权,或双方争议未解决的债权。例如,某债权因双方对利息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尚未进入诉讼程序。
附条件确认
以特定条件成就(如抵押财产被处置、债务人破产等)为前提的债权。例如,最高额抵押权人可请求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时确定债权。
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
约定期间届满;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自抵押权设立满2年;
新债权不可能发生(如连续交易终止);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破产或被撤销。 例如,最高额抵押权人可请求在主合同终止时确定债权。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
债权人需通过破产管理人审核,经法院裁定确认。例如,某建设工程债权因双方争议未决,最终通过破产程序确认为普通债权。
“一事不再理”原则 :已通过诉讼/仲裁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得再提起相同诉讼,但存在破产等特殊情形除外。
审查内容 :法院确认债权时,需审查主体资格、法律关系、金额计算等。
以上情形综合了债权确认的程序与状态,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