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种类根据抵押物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以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等)作为抵押物设定的抵押。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抵押期间仍可正常使用且价值稳定。
以可移动且移动后不影响使用价值的动产(如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作为抵押物。动产需满足“可移动性、使用价值不降低”两个条件。
以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作为抵押物。根据中国法律,权利抵押仅能用于质押,不能单独设立抵押权。
指企业以其全部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物。这种抵押方式多用于企业融资,可一次性担保多个债权。
为担保同一债权,在多个不同财产上分别设立的抵押。需注意,共同抵押并非法定抵押方式,需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法律依据 :上述分类及定义均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等法律规定;
权利抵押限制 :因权利抵押仅能用于质押,故在债务履行时需通过转让或拍卖权利实现债权。
以上分类覆盖了我国法律框架下的主要抵押类型,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法律条款和财产特性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