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的执法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综合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市场禁入措施:
警告
对违法主体进行正式谴责,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
罚款
对个人或法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情节确定。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收缴因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或非法占有的财产。
责令停止发行证券/业务
停止违法的证券发行或业务活动。
责令停业整顿
要求违法机构暂停营业并整改。
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
暂时或永久终止违法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
取消违法人员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
冻结、查封、扣押财产
对涉案资产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防止证据灭失或转移。
限制出境/交易
限制违法人员出境或禁止其进行证券交易。
要求报送文件资料
强制违法主体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个人禁入
警告后不改正的,禁止其进入证券/期货市场。
机构禁入
暂停或撤销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许可,禁止其参与市场活动。
公开谴责 :通过媒体等渠道对违法主体进行公开批评。
行政指导 :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导和纠正。
证监会的执法权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同时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处罚公正性。目前,证监会在执法中仍需进一步完善稽查处罚程序的规范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