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搜索结果,计入排污总量指标的废水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生产废水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排放到外部的废水,无论是否达标均需计入总量指标。
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
若企业使用的矿井地下水存在超标排放情况,需将超标部分计入总量指标。
与工业废水混排的生活污水
未进行清污分流的厂区生活污水,若与工业废水混合后排放,需一并计入总量指标。
不计入总量指标的废水类型
间接冷却水 (清污未分流):需单独计算达标率,不直接计入总量指标;
外排的间接冷却水 :若已单独处理且达标,可能不计入总量指标,但需根据具体环保要求判断。
补充说明
统计范围 :涵盖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的外排废水,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计算方式 :总量指标通常以化学需氧量(COD)、氨氮、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浓度与排放量的乘积计算。以上内容综合了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废水排放统计的常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