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比例要求如下:
一、基本比例要求
用人单位需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 1.5% 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特殊群体计算规则
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 2名残疾人计算 就业人数。2. 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可免予安排。
三、政策补充说明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需计入统计人数。- 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减免政策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