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债主要包含以下两类:
定义与发行主体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发行,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
分类与品种
标准债 :包括土地储备专项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等,具有市场化特征,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
非标准债 :除标准债外的其他专项债,涵盖公立医院、高校、轨道交通等近三十个品种,鼓励业务品种创新。
特点
资金用于特定项目,与项目收益直接挂钩;
发债期限较短,项目类型相对单一。
指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专项债务,需通过市场化方式重组或置换。
与一般债券区分 :一般债券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而专项债券依赖项目收益;
其他类型 :包括企业专项债(如企业发行用于特定项目)、绿色金融债(支持环保项目)、可转换专项债(含并购重组功能)等。
以上内容综合了财政部、证监会等官方文件及权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