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收益权是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享有的核心权利,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股息分配权
股东有权根据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红利的分配需遵循公司盈利状况和章程规定,通常以现金形式发放。
剩余财产分配权
当公司清算时(如解散或破产),股东有权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税款及债务后,按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优先认购权
公司增发新股时,股东可优先按持股比例认购新股份,以维持其股权比例和收益权。
表决权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如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等)。
《公司法》规定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份比例分配(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约定
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或优先认缴新增资本,但需以书面形式明确。
股东收益权以分配利润为核心,同时包含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并可通过优先认购权维护长期权益。具体实现需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和法律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