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基减免收入是指通过调整税收征收基数来降低纳税人税负的收入类型,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类:
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收益免税;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收益也免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依法成立且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组织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他免税收入
包括中央政府公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特定项目支出,例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75%比例加计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按照发生额的60%与业务规模的5‰孰低原则扣除。
起征点与免征额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跨期结转 :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时,其当年度境外所得非实际亏损额可结转至以后3个纳税年度抵免。
税基减免收入通过多种方式降低企业税负,涵盖国债利息、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收入等直接免税项目,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措施。企业需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和政策规定,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