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需要填报关联报表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上市公司
由于股东结构复杂且业务活动广泛,上市公司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以披露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
大型企业集团
集团内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需通过关联申报确保集团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需履行关联申报义务,以便税务机关准确计算税收。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使规模较小,也需申报关联报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他企业;
企业间存在持续控制、实质控制或财务/业务支持关系。
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
若中国境内企业为跨国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且上年度收入超过规定金额,需提交国别报告。
企业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完成关联申报,例如2024年的申报应在2025年5月31日前提交。
关联申报的核心原则是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避税,确保税收公平。企业需根据自身股权结构、交易性质及规模,判断是否属于需申报范围,并严格遵循税务机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