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专户)的税收优惠政策,综合国家及地方政策整理如下:
销售本社成员生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如粮食、蔬果、禽畜等),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销售免税农资免征增值税
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及滴灌设备免征增值税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含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及滴灌带、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鲜活农产品流通免征增值税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如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分割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合作社以成员权益和公积金为限为成员承担债务,其税后利润可按比例返还成员,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或农业特色企业优惠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农业特色企业,可能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地方性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根据本地农业发展情况,提供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减免或技术改造税收抵免等政策。
政府采购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政府采购体系时,可能享受优先采购或价格折扣。
增值税抵扣优惠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如农机、化肥)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适用范围 :部分政策需符合条件,如有机肥产品需符合有机肥料相关标准。
核算要求 :农产品需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政策时效性 :部分政策可能随产业政策调整,建议定期咨询税务机关。
以上政策综合了国家层面及地方支持措施,具体适用时需结合合作社类型、产品性质及经营模式,建议通过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获取最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