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抵押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包括房屋、土地上的林木等定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抵押。
海域使用权
国有海域的使用权可依法抵押。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包括工厂设备、原材料库存及成品。
交通运输工具
汽车、船舶、航空器等可抵押。
在建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及已完工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船舶、航空器也可抵押。
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需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抵押。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等可依法抵押,但需符合特定条件。
处分权要求 :抵押人需对财产享有处分权,且财产需可流通、转让。
法律限制 :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一并抵押 :同一财产可同时抵押给多个债权人,但需符合登记顺序。
以上分类综合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至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均需满足可抵押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