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社长违法的行为主要涉及职务侵占、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重复报销
如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七甫村三洲经济社社长谈细荣,利用职务之便重复报销公寓楼装修费用,侵占公款11.73万元。
赚取差价
谈细荣通过高价出售集体资产再低价入账的方式,非法侵占售楼款41.45万元。
私设“小金库”
部分案例显示,经济社社长可能将集体资金转入私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道某经济社原社长李某,因接受高档洋酒等财物,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135万元。
违规处置集体资产
朱金华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征地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
干预经济活动
郭正飞作为经济社社长,滥用职权为亲属承揽工程项目,违反集体决策程序。
侵吞公共资金
经济社作为基层集体组织,其资金属于成员共有。社长若将资金据为己有,即构成贪污。
利益输送
通过职务影响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如刘占杰帮助亲属承揽工程并获取巨额补偿款。
暴力催收债务
部分案例中,经济社社长为追讨债务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益。
违反财务规范
未依法履行财务公开义务,隐匿、篡改财务账目,导致集体利益受损。
经济社社长的违法行为通常与权力滥用、监管缺失密切相关。为防范此类问题,需加强集体资产监管、完善财务审计机制,并强化廉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