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程度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综合了担保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方式:
一般担保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
连带担保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保证人无权拒绝承担。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物的担保
以特定财产(如房产、车辆、股权等)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人的担保
由第三人(保证人)以信用或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保证,如保证担保、债务承担等。
金钱担保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如定金、押金、保证金等。
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由法律直接规定(如留置权、优先权),约定担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本担保与反担保
本担保为主合同提供保障,反担保为从合同(如担保合同)提供反向保障。
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财产占有,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留置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未履行时,可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定金 :预先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
担保的程度和方式需结合具体法律关系和合同约定。在实际应用中,同一债务可能同时存在多种担保类型,例如:
债务人提供房产抵押(物的担保),并由第三人保证(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
债务人提供保证金(金钱担保),并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金钱担保与一般担保结合)。选择担保类型时需权衡风险与收益,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