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并报表中,投资收益的抵消规则需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关系及会计政策进行区分,具体不抵消的情形包括:
现金股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不抵消
现金股利是母公司实际收到的现金流入,属于母公司权益的变动,而非子公司利润的留存。因此,在合并报表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子公司未分配利润的抵消仅针对未分配利润中未分配给母公司的部分,现金股利部分需单独处理。
分配股利产生的投资收益需调整后抵消
若子公司宣告分配股利,母公司需在合并报表中确认应收股利,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此时,原确认的投资收益需通过“投资收益”与“少数股东收益”的抵消,剩余部分计入未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与综合收益项目
投资收益转入子公司未分配利润后,母公司资本公积(如股本溢价)和综合收益项目(如其他综合收益)均不参与抵消,因这些项目属于母公司权益的独立组成部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需调整资本公积,该调整部分不参与后续的抵消过程。
抵消核心 :合并报表以母公司权益为基础,子公司利润通过“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收益→未分配利润”链条体现,因此需抵消该链条中母公司的份额。
不抵消核心 :现金股利、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及权益法下的初始调整均不参与抵消。
通过上述规则,可确保合并报表真实反映母公司的财务状况,避免因内部交易导致的虚增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