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审批部门根据矿种类型和规模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国家规划矿区及重要价值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包括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规划矿区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大型及以上规模矿产资源
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及以上的矿产资源需由国务院审批。
特定矿种及海域
国有矿区、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需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及特殊矿种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
中型及以下规模矿产资源
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下的矿产资源由地方部门审批。
部分授权矿种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授权省级部门审批的矿种。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 :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
国务院授权部门 :对部分特殊矿种(如石油、天然气)有审批权。
勘查阶段 :由国务院或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勘查许可证;
开采阶段 :依据勘查结果,由相应级别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
以上审批权限划分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与国家规划、资源保护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