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综合权利主要分为两类:自益权与公益权。以下是具体内容:
资产收益权
包括分红权(按出资比例或章程约定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清算时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优先认购权
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比例认缴出资。
退股权
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权利。
转让权与优先购买权
股东可依法转让股份,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此限制。
继承权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报告、会议决议等公司运营相关资料。
表决权
股东通过股东会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包括选举董事、审议重大经营方案等。
提案权与质询权
股东可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并对管理层经营行为进行质询。
监督权
包括对董事、监事的选举、监督,以及对公司财务和管理层行为的监督。
诉讼权
当公司或管理层违反法律、章程或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 :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
公司治理 :股东通过上述权利参与公司治理,平衡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以上权利共同构成股东权益体系,既保障了股东的经济利益,也维护了公司治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