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举办者的定义需要结合其性质和法律属性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发起人或出资人
学校举办者通常指发起设立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需满足《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法人资格、良好的信用记录等条件。
权利与义务
作为举办者,依法享有参与学校管理、分配办学收益等权利,同时需履行出资、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等义务。
资金来源
公立学校由财政拨款支持,举办者为政府机构(如市、省、国家级);民办学校则依赖举办者自筹资金或社会捐赠。
管理方式
公立学校实行政府监管,举办者自主性较低;民办学校在审批范围内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
承办者 :指具体执行活动或项目的一方,与举办者形成“策划-执行”的分工。
举办者集体 :由学校发起人或负责人组成的组织,负责协调重大活动或管理事务。
举办者变更需经教育部门核准,涉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需履行审批程序。
综上,学校举办者是民办学校的核心设立主体,兼具发起、出资、管理等多重职能,与公办学校在性质和管理上存在根本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