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涉及的免税政策需根据其业务类型和收入性质综合判断,主要免税情形如下:
金融商品转让收益
依据财税36号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收益
增值税 :私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益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他收入(如管理费)需依法纳税。
国债利息收入
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特定机构收入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取得的收入(如保险保障基金、政府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需注意是直接投资取得的收益才免税。
政府补助与慈善组织收入
公益性基金会获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基金会的会费收入(限会员制)若符合条件可免税。
政策适用范围 :上述免税政策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特殊基金类型 :如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私人股权基金,其投资经理可能享受0%的香港利得税及薪俸税税率。
建议基金管理人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和收入来源,结合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确认适用免税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