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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 哪些股

发布时间:2025-05-01 20:27:30

关于《公司法》的修改,涉及股份相关内容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一、类别股制度的引入

法律条款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新增了公司发行类别股的规定,允许公司根据章程发行优先股、劣后股、表决权差异股等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股份类型。例如:

优先股可优先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

董事会选举中,类别股与普通股的表决权数可不同;

转让受限股份需经公司同意。

公开发行限制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上述类别股,但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受限制。

二、股份回购情形的完善

新增情形

新增了将股份用于转换可转换公司债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等回购情形。例如:

公司可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股份;

因维护公司价值需要时,董事会可决定回购股份。

原有情形的调整

将“减少注册资本”作为回购情形之一调整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原表述存在冗余)。

三、其他相关修改

注册资本制度

修订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元,同时放宽了出资方式(如提高无形资产占比)。

公司治理

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取消“执行董事”提法,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分类监管

增强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规定,完善国家出资公司治理结构。

四、类别股在重整程序中的适用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未对类别股在重整程序中的适用作出规定,导致实务中存在股东权益保护不足、企业融资难等问题,需后续通过立法完善。

以上修改体现了新公司法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市场灵活性及保护股东权益方面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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