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需根据其用途和性质判断,以下为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及具体情形:
土地、无形资产、政府补助资金、递延税额
土地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政府补助资金(如特定补贴)及递延税额均不属于可抵扣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关资产
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
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
若固定资产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用于单位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自用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
如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动产及附属设备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附着物)及以建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如给排水、中央空调等),无论是否单独核算,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2008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卖出时若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简易计税项目相关资产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混合使用情形 :若固定资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应税项目,需根据销售额或成本比例划分可抵扣进项税额。
处置旧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若该资产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则需按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内容综合了增值税法规及实务操作要点,具体应用时需结合业务场景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