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所有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这些权利既包括固有权(法定权利),也包含与经济利益相关的自益权:
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需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优先认购权与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享有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公司清算时有权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表决权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每股股份对应一票。普通决议需过半数通过,重大决议(如修改章程、合并分立)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举与监督权
股东有权选举董事、监事,并可通过累积投票制影响管理层。同时可监督公司运营。
分红权与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有权获得公司分配的利润(如现金红利)及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
优先购买权
公司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知情权
股东可查阅公司章程、财务报告、董事会会议记录等公司文件。
转股权与优先购买权
股东可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或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购买股份。
退股权
在特定情形下(如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继承权
股东资格可依法继承。
上述权利均受《公司法》保护,若公司或管理层侵害股东权益,股东可通过诉讼维权。此外,不同类型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具体操作上可能存在差异,需结合章程条款认定。
以上内容综合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全面覆盖股东核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