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经理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副经理
协助经理开展经营管理活动,通常分管特定业务领域(如行政、财务、市场等),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规划、资金运作和财务报告等,由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专门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管理及信息披露事务,是上市公司法定的信息披露责任人。
总经理助理 :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如战略规划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条款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及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核心职责 :包括执行公司决策、管理公司资源、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需遵守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人员 :若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其他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如创始人、核心技术人员等),且其实际履行了相应管理职能,也可能被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职权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依据,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
以上内容综合了《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确保涵盖主要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