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缴纳。以下是关键信息整合:
定义 :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及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制定,由财政、税务等部门监督。
比例要求
用人单位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市、区规定(如北京1.7%、上海1.6%)。
计算方式
按公式:
$$
text{年缴纳额} = left( text{在职职工人数} times text{规定比例} - text{实际安排人数} right) times text{年平均工资}
$$
季节性用工按年平均人数折算,劳务派遣计入派遣单位人数。
申报主体 :用人单位需向残联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通过后向税务部门缴纳。
减免条件 :实际安排人数达标但未履行申报程序的,仍需缴纳。
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辅助器具购置、职业康复等,以减少其生活困难。
由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各地具体比例和计算方式可能不同,需以当地政策为准(如河北、天津等地有明确实施细则)。
以上信息综合自权威政策文件及最新公告,确保准确性和时效性。